少年派的奇幻漂流

评分:
6.0 还行

原名:Life of Pi又名:少年Pi的奇幻漂流 / 漂流少年Pi

分类:剧情 / 奇幻 / 冒险 /  美国   2012 

简介:

更新时间:2024-03-19

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影评:相关案例


卡涅阿德斯船板

在伦理学的范畴中,卡涅阿德斯船板是由古希腊学者卡涅阿德斯(Carneades)所构想的一个思想实验。所探讨的主题是自卫

在这个思想实验中,有两名遭遇船难的水手A及B。他们两人都看见一块只能支撑一人的木板,并且试图游向。首先A游到木板,然后由于B即将要溺水,于是把A推下木板。结果A就代替B溺水了。后来B被搜救队救回,结果B并没有被判处谋杀罪名。原因是假如B必须杀死A以求自保,那么便是属于自卫。


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R v Dudley and Stephens)

三名船员为了生存杀死并食用了另一名船员,引起了有关食人在内的一系列伦理争议。英国政府认为应该将其中两人依谋杀罪起诉,而后三人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基于当时的民意与人道立场,女王特赦了三人,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

转载原文:https://zhuanlan.zhihu.com/p/413301515

事 实

木犀草号(Mignonette)游艇是一艘净重19.43吨,长52英尺(16米)的巡洋舰,建于1867年。澳大利亚律师Jack Want在1883年买下它用于休闲活动,它是一艘近岸船,不适合远航。但是,这艘游艇需要经过15000英里(24000公里)的航程运往澳大利亚。由于木犀草号很小,航程又很远,使得寻找合适的船员颇有难度。

1884年5月19日,木犀草号从南安普顿驶向悉尼,船员包括:汤姆-达德利船长(Tom Dudley, 1853-1900)、埃德温-斯蒂芬斯(Edwin Stephens, 1847-1914);埃德蒙-布鲁克斯(Edmund Brooks, 1846-1919);和理查德-帕克(Richard Parker)。帕克当时17岁,是个孤儿,也是个没有任何航行经验的年轻海员。

7月5日,游艇在大风前行驶,在好望角西北方向约1600英里(2600公里)处。船只平稳航行,杜德利船长下达了收帆停船的命令,以便船员们可以享受一个好的睡眠。这个动作完成后,当帕克被派到下面准备茶水时,一个海浪袭来,冲走了左侧的防波堤。

杜德利立即意识到这艘游艇将要沉船,于是命令把13英尺(4米)的救生艇放下来。木犀草号在之后的五分钟内就沉没了,全体船员逃上救生艇,只抢救出重要的几件航行仪器和两罐萝卜,没有淡水。

图为1884年在法尔茅斯展出的救生艇的照片

杜德利船长利用手上的仅有资源制作了一个海锚,使救生艇驶入海浪中,并保持稳定。在第一个晚上,船员们遭受鲨鱼的攻击,并用船桨击退了这条鲨鱼。他们离最近的陆地圣赫勒拿岛或特里斯坦-达库尼亚岛大约700英里(1100公里)。杜德利船长一直保留着第一罐萝卜,直到7月7日,这罐萝卜的五块被船员们分享,这使大家维持了两天。7月9日或前后,布鲁克斯发现了一只海龟,斯蒂芬斯把它拖上了船,这只海龟的肉和骨头各约3磅(1.4公斤)。船员们食用了海龟和第二罐萝卜,这让他们一直维持到7月15日或17日。但在海龟血液被海水污染后,他们无法再饮用它,在这之后,船员们没有捕捉到任何雨水,到7月13日,由于没有其他可行的液体来源,他们开始喝自己的尿。大约在7月20日,帕克因饮用海水而生病。斯蒂芬斯也变得不舒服,可能是由于同样的原因。

7月16日或17日,船员们首次讨论了抽签选择一个牺牲者来养活其他人,7月21日,辩论变得更加激烈,但依旧没有定论。7月23日或24日,帕克可能开始处于昏迷状态,达德利船长告诉其他人,最好他们中的一个人死了,这样其他人就能活下来,他们应该抽签。布鲁克斯拒绝了。当天晚上,杜德利再次向斯蒂芬斯提出此事,指出帕克可能已经奄奄一息,他和斯蒂芬斯都有妻子和家庭。当晚,他们决定把这件事留到第二天早上。

第二天,在看不到救援希望的情况下,达德利船长和斯蒂芬斯默默地向对方示意——杀死帕克,布鲁克斯没有参与先前的讨论,但在之后的过程中,布鲁克斯没有再表示反对。最后,在船难之后的第19天,达德利船长和史蒂芬斯“牺牲”了帕克来保存大家的生命。

在后来关于这次杀人事件的一些不同和混乱的描述中,布鲁克斯声称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抗议,而杜德利始终坚持认为布鲁克斯同意了。

可以确定的是,达德利、斯蒂芬斯和布鲁克斯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其中杜德利和布鲁克斯吃得最多,斯蒂芬斯吃得很少。杜德利在后来描述当时的情景时这样说道:“我可以向你保证,我永远不会忘记我那两个不幸的同伴在那顿可怕的晚餐中的样子。我们都像想吃到最多东西的疯狼一样,而对于一个男人,一个孩子的父亲来说,做出这样的行为,我们不可能有正当的理由。”

7月29日,存活下来的船员们看到一艘船驶来,随后,杜德利、斯蒂芬斯和布鲁克斯被德国的蒙特苏玛号(Montezuma)帆船接走,该船于9月6日星期六将这些人送回了康沃尔郡的法尔茅斯。

判 决

判决前夕

抵达法尔茅斯后,杜德利、斯蒂芬斯和布鲁克斯前往海关,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根据《商船法》发表了法定声明,这是发生航运损失时的要求。三个人都很坦诚,达德利和斯蒂芬斯认为自己能受到海事惯例法(海上习俗)的保护。

法尔茅斯港口警察局的值班警长詹姆斯-拉弗蒂对此进行了询问,记录了三人杀死帕克的过程,并保留了行凶时的刀具。之后,警长詹姆斯-拉弗蒂将记录下的证词电传给了伦敦巴辛霍尔街的航运注册总署和贸易委员会,但航运注册总署和贸易委员会在“是否应该拘留达德利三人”问题上产生了相悖的意见,前者建议拘留,后者则认为应不采取任何行动,但通知了内政部。

在此情况下,警长请求以“公海谋杀”罪名逮捕达德利三人,这项请求在当天晚些时候由市长亨利-利迪科特批准。随后,三人被关押在警察局。当地的一名律师哈里·蒂利代(Harry Tilly)为达德利三人出庭并要求保释,但在市长亨利-利迪科特与裁判官商议之后,他们仍被押送回警局牢房进行关押。在之后的一星期里,内政大臣威廉-哈考特和副检察长赫舍尔商议后,内政大臣威廉-哈考特作出了起诉的决定。

该起诉决定在当时没有获得民意的支持,大部分市民认为,三人的良知会谴责他们一生,对公众的该情绪,威廉-哈考特感到反感,检方仍然决定提起诉讼。

然而,检方很快意识到,该案面临着证据缺乏的巨大困难。因为除了三名被告自己之外,没有其他证人在场。他们的沉默权将阻碍任何正式的诉讼程序,且根据程序法,供词只能针对供词人,而不能针对他的共同被告人,即A被告的证词不能用来证明B被告有罪,而只能用来证明A被告自己的罪行,而且口供的内容可能不足以定罪。

在此情况下,在丹克沃茨这名具有残骸调查方面丰富经验的大律师的主导下,检方决定撤销对布鲁克斯的指控,以便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曾被另外二人说服行凶的情况下,令其成为检方的有力证人,从而利用他的证言来追究另外二人的罪责。法官同意了这一申请,于是,对于达德利和史蒂芬斯的审判就此开始。

判决过程

1884年11月3日,约翰·赫德尔斯顿主持了审判。御用大律师阿瑟-查尔斯(Arthur Charles)担任控方律师,负责指控,御用大律师阿瑟-J-H-柯林斯(Arthur J. H. Collins)担任辩方律师,负责辩护,辩护费用由一个公众捐助成立的辩护基金支付。陪审团被召集并宣誓,其组成人员与前一天与法官一起审理一起导致死刑的谋杀案的陪审员几乎相同。

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拒不认罪。查尔斯为控方开庭,概述了法律论据,并驳回了必要性的辩护。他还驳回了精神错乱的辩护,主张从证词和达德利的祷告中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自己行为的轻重及后果。但查尔斯没有忽略当时船上的极端情况,并在最后建议和呼吁法庭能够宽大处理。

之后法官和辩方律师柯林斯之间的言语表明,前者已经对法律做出了决定,没有兴趣听取辩护方的任何意见。实际上,法官赫德勒斯顿已经计划好了如何确保有罪判决,并想要通过此次案件一劳永逸地解决关于“必要性”的法律问题,即没有任何权威的普通法可以支持 "必要性是谋杀的辩护理由 "这一主张。

对此,柯林斯在他的结案演说中也向陪审团讲述了有关于“必要性”的法律问题。最后,陪审团未能作出有罪判决,但也无法作出无罪裁定。裁决书上写到:“这三个男人完全可能撑不到被救的那一天。男孩也可能不用等他们动手,就先死在他们前面。如果他们没能生存下来,或者男孩死于衰弱,这个案子就没有再审理的必要了。但是,既然目前是现在这种情况,陪审团无法确定他们的杀害行为,是否构成谋杀罪。希望由上级法院定夺。”

于是,案件被移至皇家法院进行再审,进而提交至王座法院分庭,并拖至12月4日开庭再审。控方律师仍然坚称,无论什么样的危急状态,都不可以成为谋杀同伴的理由。辩护律师的意见则是,这不是一次谋杀,而是一种紧急状况下的自保。

听完控辩双方的陈述后,法官们退庭商议。随后,他们重返法庭,法官科勒里奇宣布被告有罪。但是,到底为什么有罪,法庭没有能当庭作出说明,只是表示:“我们都认为应该维持原判,但我们会把我们的理由写成书面材料,并在下周六给出”。

判决结果

在上述的有罪判决中,杜德利和斯蒂芬斯被判处法定死刑,并建议给予宽恕。之后维多利亚女王将根据内政大臣哈考特的建议,行使皇室的仁慈特权,于12月12日,决定判处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六个月的监禁,两人于1885年5月20日7点左右获释。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官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援引的一些过往判例和法律理论。

圣克里斯托弗案

17世纪初,加勒比海地区的七个英国人从圣克里斯托弗岛出发,因船难在海上漂了17天。在此期间,由于饥饿,他们抽签决定谁将为其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结果,噩运落在了提出这个抽签方案的人身上,他同意自己被杀。随后,他的身体支撑着其他人直到抵达圣马丁。他们获救后被送回圣克里斯托弗,在那里他们被以杀人罪进行审判。法官赦免了他们,并认为他们的罪行被 "不可避免的必要性 "所 "冲淡"。

这个案件在辩护中被引用。

霍姆斯案

1841年,美国的威廉-布朗号在撞上冰山后沉没。包括霍姆斯在内的船员们认为他们超载的救生艇有可能沉没,于是将14或16名乘客扔到离岸很远的冰冷海水中。回到费城后,霍姆斯被逮捕并被指控谋杀。大陪审团驳回了起诉书,并以过失杀人罪取代。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地区法院的法官指示陪审团,“必要性”可能是一个完整的辩护理由。同时,主审法官梳理了危急状态可以构成一项豁免理由的条件:存在危急状态,凶手必须没有过错,必须对受害人不负有任何义务。而作为船员,霍姆斯并不符合这个条件。

最终,陪审团判定霍姆斯有罪,必要性原则没有受到任何高级法院的检验。他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和20美元的罚款。

辩方也引用了这个案例。

詹姆斯·阿切尔案

1874年8月9日,collier Euxine号失联,它的二副詹姆斯·阿切尔(James Archer)和其他7名幸存者负责其中一艘救生艇。阿切尔和四名幸存者在31日被营救,阿切尔坦言他和奥古斯特-穆勒通过全体抽签,杀死并屠杀了弗朗西斯-舒夫斯。他们最终在巴达维亚路登陆,英国代理领事威廉-J-弗雷泽(William J. Fraser)为他们做了令人惊讶的诚实取证。

然后,这些人连同弗雷泽的证词被运往新加坡,起诉也在新加坡开始,但在新加坡或英国中,谁是最合适的司法管辖区的问题上,经过长时间的程序性争论,最终放弃了起诉。

这些判例各有各的道理。但最后判决书中体现的法律理论可以引用其中的原文以做解释:“本案需要考虑的真正问题是,在裁决所查明的情境下杀人是否构成谋杀?——如果认为不构成谋杀,那么我们来看看这种意见的理由是什么,但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说法:‘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可以合法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他人没有攻击,也没有威胁到你的生命,也没有任何针对你或他人的犯罪行为。’——本院无论如何不接受这样的论断。”

此外,最为主要的议论点在于,该案中的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布莱克顿有关紧急避险的论述,如果紧急避险是“可避免的,能够不受伤害地逃避的”,那么为了避险而杀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谋杀,就不再具备正当性。同时,根据黑尔勋爵有关紧急避险的判断标准,“无论是关乎私人利益性质的紧急避险,还是关系公共正义安全的紧急避险,都必须是当时唯一能够选择的最优方案,这样才能够证明其正当性”。

由此,针对该案事实,法官最终认为,尽管当时被告三人已经身处困境,但是他们仍然有机会寻找其他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杀死并吃掉对自己没有威胁的同伴。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我们要警惕,紧急避险原则成为‘掩饰放纵的激情与残暴的罪行的合法外衣’。因此,对于这一抗辩事由,无论多么谨慎,都不为过。”

意 义

该案在整个普通法世界确立了一个先例,即“必要性”不能作为对谋杀指控的辩护,这标志着法律在面对同情饥肠辘辘的遇难者的公众舆论时,长期以来试图取缔这一习俗的努力获得了成功,这也使它成为19世纪末英国,特别是海员中的一个热门法律话题。

而更深层次的,为增加自己的生存机会而夺取他人生命的道德、伦理和合法性问题,早在从《卡内德斯的木板》到《斯佩隆海探险家的案例》的思想实验中就都有所讨论,在英国各司法管辖区的一些法律案件中,这个问题也多次出现,本案对此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图为位于南安普顿纪念理查德—帕克的石碑,上面刻着:

Though he slay me yet will I trust in him. (Job 13:15)

虽然他杀了我,但我仍要信靠他。

Lord lay not this sin to their charge. (Acts 7:60)

主不要把这罪归到他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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